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,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,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

以后再说X
NEWS

新闻资讯

新闻资讯

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

作者:湖北希文律师 发布时间:2022-05-01 09:56:06点击:339

  根据湖北省司法厅《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》及《关于沙洋县律师行业降费减负“惠企业、保民生、促发展”的通知》,结合本所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一、本所律师法律服务费实行统一收费,且在办理委托时由委托人一次性缴纳。包括民事案件代理费、行政案件代理费、刑事案件辩护费、仲裁案件代理费、非诉讼事务代理费、代书费,应当依据法律服务合同统一收费并出具收费票据。

  除律师办案差旅费外,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。律师办案差旅费,凭交通、住宿、办案车辆加油和过路费票据与委托人据实结算,多退少补。如有当事人陪同的,其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。

  为方便委托人之需,律师代收代缴的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及保函费、鉴定费、罚金等与案件相关费用,凭代缴票据与委托人据实结算,多退少补。

  二、律师法律服务费实行明码收费。

  1、所有案件不得收取低于1000元的代理费。杜绝不正当竞争收费,避免降低办案质量。低于1000元和高于10万元的收费,需经本所主任审查批准。

  2、民事诉讼、仲裁案件代理费。

  不涉及财产的,或诉、裁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代理费,限收8000元以下;

  涉及财产且诉、裁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,除收取8000元基本费用外,按诉、裁涉财标的额的5%至10%收取代理费;

  涉企民事案件免收最低基本代理费,涉诉标的10万元以下的,按标的额的2%收取代理费;涉诉标的1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,按标的额的1%收取代理费;涉诉标的100万元以上的,由双方协商收取代理费;为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,涉中小微企业民商事诉讼案件,代理费减半收取。

  二审诉讼代理按一审收费数额40%至50%收取代理费,后续重审、再审,每程序按一审收费数额的20%至30%收取代理费。

  3、行政诉讼、复议、听证案件代理费。

  不涉及财产的,收取10000元基本代理费;

  涉及财产的,除收取10000元基本代理费之外,按标的额的10%至15%收取代理费;后续二审、重审、再审,每程序按一审收费数额的50%收取代理费。

  4、刑事辩护费、刑事申诉案件代理费。

  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各阶段收费不少于10000-30000元,或全程辩护合计收费不少于30000元。独立一阶段的可收取3万元。

  涉及三人以上共犯、主犯、减轻量刑、无罪辩护等案件,可协商加倍或数倍收费。

  后续二审、重审、再审辩护,每程序按一审收费数额的50%收取辩护费。

  5、非诉讼事务代理费,按民事诉讼代理、仲裁代理收费标准执行。

  6、减、免、缓收费以及退费需经本所主任审查批准。

  法律咨询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的,免收法律咨询费;超过半小时的,每小时收取咨询费200元。或代写法律文字的案件收取300-1000元的代书费。

  对未成年委托人按40%减收费用;孤儿委托人免收费用或缓收费用;

  对60岁以上生活困难老年人按50%减收费用,70岁以上生活困难老年人免收费用或缓收费用;

  对孕妇委托人按50%减收费用,单亲抚养三岁以下婴幼儿妇女委托人免收费用或缓收费用;

  对残障委托人按50%减收费用,无稳定收入的免收或缓收费用。

  以上减免缓收费,适用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。

  法律顾问单位的案件代理费按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收取。

  三、风险代理收费,需经本所主任审查批准。

  1、风险代理收费,约定收费数额不得超过委托人利益标的额的30%;

  2、依法不宜按风险代理的或缓收对象之外,对一般不适用风险收费。

  四、本办法自二0二二年五月一日起实行。

 

 

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

二0二二年五月一日


在线客服
联系方式

热线电话

上班时间

周一到周五

公司电话

0724-8567666

二维码
线